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试 行) 编制单位:成都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批准单位: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1.0.3条 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第1.0.4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 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1.0.5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不得 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1.0.6条 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取得质量合格等级或房主已 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工程。 第1.0.7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选用,其材质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第1.0.8条 家庭装饰装修应采用合理的工序、减少浪费,有利于成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门窗框、暗装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等完工后进行; (2)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 (3)涂料油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各类楼地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进行。 木质楼地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4)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的涂料油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在适当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不得污染。 第1.0.11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要求,应按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1.0.12条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评,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吊顶工程 第2.0.1条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2.0.2条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或 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第2.0.3条 罩面板不得有悬壁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2.0.4条 天棚装修应选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龙骨作防腐和防火处理。 第2.0.5条 龙骨安装必须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第2.0.6条 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或锤伤等缺陷, 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 第2.0.7条 罩面板接缝应均匀,压条顺直无翘曲,接缝严密。 第三章 饰面砖工程 第3.0.1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一般厕浴间墙面饰面砖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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