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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中关于装修与监理的部分
[ 作者:无   来源:无   点击数:6858   更新时间:2008-04-02   文章录入:Admin ]

      第三十九条 从事家庭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价格、材料、施工期限、施工质量、工艺、保修、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购买装修材料的,还应约定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等级、价格、验收方式等;装饰装修出资人聘请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与监理经营者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
  因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要求重作、返工的,应当重作、返工,并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费用;造成工期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对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免费保修。

全文见:http://www.cca.org.cn/page/mulresult.asp?db=zcfl&order=24&result=c%3A%5Ctemp%5Ctbs%5CH31B42B.tmp&indexval=%20%u88C5%u4FEE%20%u76D1%u7406&opencondition=FULLTEXT%20%3D%20%27%u76D1%u7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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